调查显示房产升值成为腐败动力

2013年03月05日07:39  正义网-检察日报
 近年来商品房不断出现在贿赂物品的清单上 本报记者徐伯黎摄 近年来商品房不断出现在贿赂物品的清单上 本报记者徐伯黎摄

  王燕 孟瑶 徐伯黎

  ■这里所说的房产腐败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、赃款流向的职务犯罪,强调的是犯罪手段、对象或目的。它不同于房地产行业的腐败,后者强调的是职务犯罪的发案领域,是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职务犯罪。

  ■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升值,以房产为犯罪对象或目的的职务犯罪不断增长。2008年至2012年,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8件36人。

  2月底一个星期三上午9点30分。空气中的寒意表明,春天并没有完全降临这个城市。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附近的大街上,还穿着厚重冬衣的人们行色匆匆。

  但是,在一家距离检察院最近的链家地产分店里,销售人员热情“温度”不减:“目前这套77平方米的一居室价格是450万元,而且只有这一套,你也可以考虑这套92平方米的,价格是530万元。是的,面积越小价格越高。房子是2002年的。这就不错了,旁边那些老楼都是上世纪90年代的,均价还每平方米6万多元。您尽早考虑吧。”面对记者的询问,他显得驾轻就熟。

 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当地的老住户。她懊悔地说:“当初刚到这儿的时候,房子才每平方米3000多元,朋友劝我再买一套,我还说哪有那么多钱啊!现在每平方米6万多元了,更买不起了!不如当初咬咬牙,就借钱买了。”

  从每平方米3000多元到每平方米6万多元,同一套房子升值了多少?这样的升值放大,激起的不只是羡慕、焦虑和懊悔。

  近年来,随着房产价值的不断升值,以房产为犯罪对象或目的的职务犯罪不断增长。2008年至2012年,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8件36人。其中,2008年1件1人,2009年1件1人,2010年3件3人,2011年6件11人,2012年8件20人,增长趋势明显,亟须引起关注。

  近期,海淀区检察院就近5年来房产腐败案件的特点、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了系统分析。

  房产腐败呈现类型化

  不论是以房产作为贿赂物品(权钱交易标的物),还是以房产作为犯罪目的,房产可谓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动机。在实践中,此类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。

  其一是无房犯罪型,表现为涉案人员原本没有住房,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铤而走险,统计中有7件12人。这类案件涉案人员一般能坚持原则,唯独涉及房产时守不住底线,进而导致职务犯罪。

  如某社区民警白某,从警30年并多次获得荣誉称号,一家三口一直租住在平房里。为了改善住房条件、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,他滥用职权将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。正如白某在供述中所说:“因为收入微薄,一直没房。正好赶上拆迁,我想合法地拿钱,想用经济适用房指标。可后来性质就变了。”

  其二是有房犯罪型,表现为涉案人员已有住房,只是贪图房屋的经济价值而实施职务犯罪。许多涉案人员有了房子想住好房子,有了好房子想要更多更大的房子。此类案件统计中有11件24人,占案件总数的62%。

  王某、朱某夫妻二人都是国有企业高管,生活富足,但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套房产。2007年,王某利用有权选择图形板供货方的职务便利,收受太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出资30万元购买的海南省文昌县一套房产;2009年,王某、朱某欲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处房产,以借为名再次收受杨某提供的150万元购房款。

  腐败分子偏爱房产腐败

  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房产腐败案件中,涉案人员不仅有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,还有工作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“老人”。其中,年龄最小的26岁,最大的62岁。

  低年龄段人员犯罪是为了购买住房自住。这些涉案人员大多来自农村,名牌大学毕业,参加工作后普遍感到工资收入无法支付高昂房价。某城建研究中心数据室原职员陈某,在管理购房资格核验系统过程中,篡改个人信息使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获得购房资格,他从中收受好处费400万元。办案检察官了解到,陈某在农村长大,在北京求学,毕业后考取了公务员,刚工作三年就萌生了犯罪的想法,仅仅是因为他现有的工资收入无法实现买房结婚的愿望。

  高年龄段人员犯罪则是已有住房,但为了获取更多的房产而实施犯罪。

  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处的房产腐败案件中,政府职能部门、科研院校、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都有牵涉其中,主要涉及土地开发、工程建设、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。

  房产腐败虽然发案领域集中,但牵涉面广、牵涉人群多、风险隐患大。仅一起为了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的拆迁案件,就涉及街道办事处、公安局、非公企业人员等多种主体。

  从涉案人员职务级别看,也呈“四面开花”的特点。统计中涉案的36人中,7人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,11人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,18人为未定级人员(主要包括行贿人、国有企业中的聘用人员、受贿共犯)。

  记者注意到,房产腐败涉案金额普遍较高。近5年来,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这类案件涉案总额为6853万元,18起案件平均案值为380万元,涉案金额高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。由于房屋的巨大价值和升值潜力,腐败分子对房产的偏爱要高于其他物品。

  房产成为重要的犯罪标的物,反映了职务犯罪的时代变迁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。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,市场经济刚刚起步,名酒名烟是重要贿赂物品。随着改革开放,音响、录像机、彩电成为紧俏商品,也成为重点贿赂物品。1995年以后,汽车、现金成为主流,贿赂金额向大额发展,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新闻不绝于耳。进入21世纪,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不断深入,房产成为重要的财富象征,房子开始不断出现在贿赂物品的清单上。

  为了获得房产利益,腐败分子可谓不择手段,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:直接将房产作为贿赂物品纳入名下;侵吞公款购买住房;将公有房产登记为私人房产;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,购买住房;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形式购买住房。涉嫌罪名涵盖受贿罪、贪污罪、挪用公款罪、滥用职权罪等多种罪名。

  房产升值成为腐败动力

  恩格斯说过:“在商品社会,当利润达到50%的时候,就会有人铤而走险;当利润达到100%的时候,就会有人践踏法律;当利润达到300%的时候,就会有人敢冒杀头的危险。”

  房产成为腐败分子青睐的对象,与房产本身的价值和升值潜力不无关系。近十年内,北京市房产价格已经翻了几番,其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公职人员的正常收入水平。

  武汉大学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,住房成为年轻人最大的压力来源,特别是在大城市落户工作的“新城市人”,仅凭工资收入短时间内很难在城市中购买住房,不少人都有“寒窗苦读却无家可归”、“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难以承受”的想法,易于诱发职务犯罪。这从一方面也揭示了低年龄段人员犯罪的动因。

  对高年龄涉案人员而言,由于房屋的巨大升值潜力,让他们视房子为受贿的“硬通货”。2009年左右,前文提到的夫妻二人王某、朱某,以借为名收受杨某提供的150万元购房款。当时海淀区的二手学区房均价在每平方米3万元,如今均价在每平方米6万元以上。投资150万元,回报150万元。从价格的变化,我们不难发现,腐败者的利润能够达到100%,这正是他们不惜践踏法律的原因。

  当然有所好者,就会有投其所好者。有收的还得有送的。在这些案件中,行贿人之所以愿意将房产作为贿赂物品,是因为其行贿带来的利润远远高于腐败成本,特别是在土地开发、工程建设、矿产资源开发、大宗物资采购等业务大、利润高的重点行业。某河湖管理处原处长李某在河道工程审批过程中,先后收受多家承包方给予的海淀、昌平、顺义等地的房产共9套,涉案千万元,而工程承包商获得的工程利润远远大于其涉案金额。正是因为有利可图,可以使行贿利益最大化,才使得行贿人的出手越来越大方。

  如何减少房产腐败空间

  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腐化堕落,说到底是主观意识问题,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,他们没有经受住考验,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: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,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,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、不能腐的防范机制、不易腐的保障机制。要应对房产腐败,就必须在几个方面下力气,做工作。

  在廉政文化建设方面。相关单位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,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廉洁自律意识,筑牢道德防线,自觉抵御腐败文化的侵蚀。及时对公职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动态监控,关心他们的成长。

  房产腐败发生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发案单位管理制度上的重大漏洞,加强制度建设也是减少腐败空间的有效途径。在某城建研究中心数据室原职员陈某的犯罪案件中,除陈某外,数据室还有两名工作人员有登录购房资格核验系统的权限,该系统为落实住房限购政策起到了关键作用。然而在日常工作中,单位却忽视了对系统操作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。据陈某交代,他在公民购房资格核验过程中,既无他人监督,又无领导审批,他在半年时间内就违法修改数据200多次,并从中牟取利益。因此,相关单位一定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,同时引进外部监督机制,形成规范体系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。另外,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制度,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形成集体研究机制,避免个人决策。

  实践证明,检察机关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,并加以监督和落实,可以及时有效防堵管理漏洞。如陈某被查处后,海淀区检察院就建议发案单位完善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,对于容易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格核验操作,增加一级审核批准流程。同时希望该单位与税务、社保、公安、民政等部门联络,使各部门各司其职,最大限度保证购房材料真实可靠。该院还建议发案单位对所有的手动修改数据进行书面备案,并附社保、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明材料,所在部门应定期核对,以便及时发现问题,并将定期检查工作形成机制。发案单位接到检察建议后,及时整改,形成了专项执法长效机制,对一线工作人员监管到位,收到了良好效果。

  在贿赂犯罪中杜绝房产腐败的关键,在于减少行贿犯罪,有关企业和个人应自觉抵制不良风气,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。2月16日,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,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。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,对贿赂犯罪易发、高发的群体和环节进行预测、防控,提高了市场准入和相关行业管理、行政管理的门槛,在行贿与受贿之间架起一道“防护网”,有效预防了行贿犯罪发生。尤其是阻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混入投标人和供应商队伍,这样就为从根本上阻止行贿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。

  另外,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,重拳惩治行贿犯罪,发现一起查处一起。以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高压态势震慑腐败分子,从而根本遏制房产腐败的发生。

(原标题:关注:房产升值下的房产腐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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